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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6005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修訂:第
標題 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委員會資產及基金經營管理辦法
內容

1

本辦法依據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以下簡稱傳福條例)20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會資產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專業投資顧問公司代辦,本會負責審議、監督及稽核。

3

本會資產及基金來源如下:

 

 依傳福條例規定由各教會或機構提撥之積立金。

 

 退休牧師、傳道師奉獻主日之收入。

 

 原傳教師獎慰會移交之一切資產。

 

 各界及有志之奉獻。

 

 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其他。

4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如下:

 

 牧師、傳道師退休個別積立金。

 

 共同福利金。

 

 退休安養金。

 

 撫恤金。

 

 傳福條例18條所定基本生活補助費。

 

 退休牧師、傳道師夫婦聯誼會費用。

 

 相關管理費用。

5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轉存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投資短期票券或公債。

 

 購買上市/櫃股票、公司債、受益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35%

 

 投資不動產,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20%

 

 海外或外幣、外匯之投資,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10%。

 

 其他經本會審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推薦投資專案,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10%。

 

 經總委會決議通過之投資案,不受上述限制。

6

本會應善盡管理責任,其中個別積立金投資報酬率不得低於郵政一年期定存利率。

7

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積立金,由教會或機構直接向本會繳納,必要時得請中會協助之。

8

依本辦法2條所託之機構,應按期將經營情況及財務報告提報本會。

9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經理部門應於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向本會提出次年度預算,並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結算報告,經本會接納後報告總會。

10

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公告上年度共同福利金單位淨額、退休安養金、三節禮金等金額,並於三月一日起按公告金額給付。

1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另制定作業流程、會計制度,以資遵行。

12

本辦法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備總委會,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