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6001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修訂:第 52
標題 利益迴避規則
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係依據第51屆總會通常年會第5案議決暨第51屆總委會第1次會第2案議決制定。

第2條

制定目的:為總會屬下機構董事及負責主管行使職權時,能盡忠職守,堅持基督徒事奉精神和品格,建立利益迴避之規範,特制定本規則。

第3條

適用對象:總會屬下機構董事、負責主管及其關係人。

 

前項所稱關係人,係指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之利益,係指機構董事、負責主管及其關係人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他人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第5條

機構董事、負責主管及其關係人行使職權所辦理或牽涉之業務;工程、發包、建築、採購及人事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他人獲取不當利益者,應即自行迴避。若不自行迴避者,對該項事務所為之一切行為均屬無效。

第6條

機構董事、負責主管及其關係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他人之利益。

第7條

機構董事、負責主管及其關係人,不得向其機構或受其監督之單位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他人之利益。

第8條

機構董事、負責主管及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機構或受其監督之單位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

第9條

機構董事、負責主管及其關係人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該機構或總委會舉發,該機構或總委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即請其迴避。

第10條

機構或總委會處理利益迴避情事時,得要求當事人列席說明,當事人亦得主動向機構或總委會提出說明。

第11條

違反迴避義務之處罰;由總委會依據當事人違反情節輕重,為下列懲戒處分:1.警告。2.申誡。3.除職,並限定二至五年內,不得擔任公職。

 

受懲戒的當事人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併予追繳。若有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12條

本規則經總委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