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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500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格式
類別:
修訂:第 61
標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機構董監事受任切結書
內容

一、遵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教會法規、相關標準法以及總會、總委會之決議。

二、立切結書人明確知道擔任上開機構董事()係受總會委任,所為之一切行

為不得違背總會之決議。

三、立切結書人擔任上開機構董事(長)時,非經總會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同

意董事會議案有關修改上開機構之章程,章程之修改應依總會之決議辦

理之。

四、立切結書人之任期起迄悉依總會之銓衡日期,未經銓衡連任時,應依照總

會之決議選出繼任人選。

五、上開機構辦理董事(長)選舉時,立切結書人應接受總會銓派之董事()之名單,並且以記名式投票為之。機構所用選票格式亦由總會制作派給,否則立切結書人之投票及該次選任決議應視為無效,應依總會之指示重新辦理選任程序。

六、立切結書人同意於總會決議更改或免除立切結書人於上開機構董事()

之職務時,絕無異議配合總會辦理。

七、立切結書人同意如有違反上開任一事項,即視為自願辭去該職,並授權總會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之日期辭職原因及用印相關手續,此授權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撤回,立切結書人並應於所定期限內配合辦理變更董事()登記事項。

八、立切結書人如有違反本受任切結書任一條款,願按年賠償(未滿一年以一年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新台幣壹仟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若有其他損害,並應賠償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九、本切結書於簽立時,經公證人公證無誤。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立切結書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公元                                               (此受任切結書應經法院認證)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