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440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其他教會機構
修訂:第 52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會公報社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會公報社(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東區青年路三三四號。

第3條

本法人設立目的係以傳揚耶穌基督博愛精神及基督教義,出版教會公報、刊物以幫助會友對基督教之信仰,發展及盡力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文化等公益事業為宗旨,以增進社會福祉,並依據相關法令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

第4條

本法人之財產如下:

 

一  基本財產:即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捐助之財產。

 

二  特別財產:謂指定為台灣教會公報社傳播事工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

 

三  通常財產: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指定為本法人而捐助。

 

四  本法人成立時之資產由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資產總額:新台幣柒佰柒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整(詳如財產清冊)。

第5條

本法人之財產管理如下: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運用及所有。

 

二  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份、變更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且呈總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始得為之。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十一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自包括從事神學教育者、牧會者、律師、大眾傳播及企業等人士中銓衡人選後,交由上屆董事會依法選出下屆董事。

第7條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董事人選後,上屆董事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組織下屆董事會。

第8條

本法人置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書記、財務董事組成。董事長由總會指派,但須與書記、財務董事在董事會議中,經投票互選產生。

第9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當屆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開會選舉下屆董事,經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向地方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 10 條

董事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 11 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 12 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審定並指導本法人重要經營方針。

 

二  審核每年之預算、決算。

 

三  審核並指導本法人重要資產之增置、處份及遷移。

 

四  監查本法人財物。

 

五  選聘及改聘台灣教會公報社社長、台灣教會公報發行人,由總會任命之。

 

六  聘請「台灣教會公報」編撰委員會之委員。

 

七  任命台灣教會公報社社長所提「台灣教會公報」總編輯。

 

八  審核台灣教會公報社社長所提經理、主任及編輯之任免。

 

九  審核本法人各項章則。

 

十  執行總會所通過之決議及指令。

第 13 條

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推薦其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本法人之員工。

第 14 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其中上下年度至少各一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

第 15 條

董事會除另有規定外,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第 16 條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7 條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 18 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移轉於最接近本章程第3條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

 

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19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呈總會通常年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