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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31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47、54
標題 長榮女子高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
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董事會。

第2條

本會以創辦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並謀其發展為目的。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內。

     第 二 章  組織及職權

第4條

本會董事名額定為十五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就下列人員推聘之:(47)

 

一 長榮女子高級中學校友七名,並對母校有相當貢獻而成績卓著者。

 

二 研究教育或曾辦理教育者。

 

三 熱心教育德孚眾望者。

第5條

本會董事至少須有三分之一曾經研究教育或辦理教育者充任,但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選充。

第6條

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一任。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本董事會推選補充,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54)

第7條

本會由董事互推一人具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者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另得互推三至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日常事務,必要時得聘秘書暨事務員辦理文書事務等事項。(47)

第8條

本會職權如下:

 

一  校長之選聘與解聘。

 

二  校務進行事項之審核。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預算、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之保管。

 

六  財務之監察。

第9條

本會須於學年終結後一個月內,詳開下列事項連同財產項目分別呈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廳備案:

 

一  學校校務狀況。

 

二  前年度所辦重要事項。

 

三  前年度收支金額之項目。

第10條

本會立案後,如董事會會址、資產、資金或其他收益暨董事姓名年齡籍貫資歷及職業住址等事項有變更時,須於一個月內呈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廳備案。

第11條

本會自身不得解散,如必須解散時,須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廳核准。

     第 三 章  會議

第12條

本會全體董事會議每學期召開二次,分別於學期起迄時舉行,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13條

本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自身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14條

本會會議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選聘或解聘校長或其他重大事件,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經過三分之二同意,其議決方為有效。

第15條

本會常務董事得舉行常務會議,每月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

     第 四 章  經費及財產

第16條

本會以不動支經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本會之決議,在學校經費項下撥支。

第17條

本會所籌置或保管之財產即學校之財產,除為學校支付外,不得移作別用,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會議決並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移轉或設定。

     第 五 章  附則

第18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辦理。

第19條

本章程經奉台灣省教育廳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