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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30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49、54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長榮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
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長榮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

第2條

本會係由總會所創辦之長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研究高深學術、培育專門人才、服務社會及發揚基督精神為宗旨,並謀其發展為目的。

第3條

本會會址設在台南縣歸仁鄉大潭村長榮大學內。

     第 二 章  組織

第4條

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由彰化基督教醫院提名十名(其中教育專業人士至少四名),創辦人二名為當然董事,其餘三名由總會銓派。董事經總會任命後,陳報教育部核備之。

第5條

本會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原選派單位重新選派,並經本章第4條規定任命,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6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任。(54)

第7條

本會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書記各一人,並得互選常務董事五名(包括董事長、書記),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議。

第8條

本會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9條

本會得設秘書一人及辦事人員一人或二人,承辦日常事務及交辦事務,上列人員納入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

     第 三 章  職權

第10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  依本章程第二章第4條、第7條之規定辦理董事、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

 

二  校長之選聘及解聘、校牧之選舉。

 

三  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四  經費之籌措。

 

五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  基金之管理。

 

七  財務之監督。

 

八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

 

九  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十  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及學校組織規程草案之審議。

 

十一  依私立學校法所規定其他有關本會之職權。

第11條

本會依職權所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總會核備。

     第 四 章  會議

第12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董事會議另行推選董事一人為會議主席。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請求時董事長須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董事長之職務,或不依章程召集董事會議時,得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推選臨時主席舉行董事會議。

第13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私立學校法第廿九條第二項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4條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除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表決。

 

前項規定於董事長選舉及董事任滿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15條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董事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須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董事會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無故不出席。但其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五 章  附則

第16條

本校停辦解散後,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剩餘財產捐贈予由總會所指定之財團法人,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第1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照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章程經呈報總會核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