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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30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分
修訂:第 49、50、52
標題 台南神學院章程
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台南神學院(以下簡稱為本院)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依其「信仰告白」而設立之神學及相關學科的研究、教學機構。

第2條

本院以基督信仰培育具有學術與品德之多樣性人材,發展教會,建設社會,促使福音落實本土為宗旨。

第3條

本院院址設於台南市東門路一段117號;土地標示登錄於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第 二 章  董事會

第4條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簡稱總會),為實現本院宗旨,設立董事會,監督本院,並向總會負責。(49)

第5條

董事會置董事十七名,其中校友會代表二名,其餘十五名,每二年改派二分之一,由總會銓衡任命之。(50)

第6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董事因故出缺時,由總會常置委員會選聘補充之,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52)

第7條

董事會設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連同董事兩名,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長由總會銓衡,其餘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

第8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選聘院長、教授,提出總會任命。

 

二  解聘院長、教授,提出總會報備。

 

三  校務之審查及監督。

 

四  經費之籌劃,預算、決算之審核及財務監查。

 

五  財產與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六  學制之審核。

 

七  選派附屬機構之董事或委員,並審核其預決算。

第9條

董事會至少每學期召開二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49)

第10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視事時,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任代理。

第11條

董事會選聘或解聘院長、教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通過。

第12條

常務董事會處理董事會交辦及緊急事項。

     第 三 章  行政組織

第13條

本院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並提出總會任命之。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14條

院長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院。

 

二 協助釐訂及執行董事會訂定之政策。

 

三 綜理本院發展、人事、行政、財務、研究、教學及其他有關事務。

 

四 解、聘任教職員。

 

五 指派各處室主管及監督管理附屬機構。

第15條

本院設教授會,由院長及專任教授組成,院長為召集人,其職權如下:

 

一 擬訂評審教師之資格及晉升等事項,報請董事會審核。

 

二 學制之研擬及制訂,並報請董事會審核。

 

三  正教授之晉升須報請董事會審核。

 

四  學制之研擬及制訂,並報請董事會審核。

     第 四 章  附則

第16條

本院其他之行政組織與事務之規定及辦法,由院方向董事會核備之。(49)

第17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遵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關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19條

本章程提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常年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