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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20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7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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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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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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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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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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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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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下稱本法人)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下稱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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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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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為強調病人心、身、靈三方面完整之醫治,並使醫療傳道有整體之發展,特訂定本法人之宗旨為:①醫療、②傳道、③服務、④教育、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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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總院、各院區(分院)及機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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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織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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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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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總院長一人,綜理本法人總院、各院區及機構之事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備詢;其人選經董事會提議,總會任免之。但現任董事不得被提名為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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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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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總院副院長若干人,協助總院長綜理總院之院務;分院依發展狀況設立負責人及院長綜理分院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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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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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院牧部直屬總院長,負責本法人傳道、關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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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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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組織系統視本法人發展狀況及需要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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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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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各院區與機構之人員編制及職責,由各院區與機構訂定,並經總院長核可,由總院長向董事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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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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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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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本法人總院、各院區及機構一切事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任期開始不得滿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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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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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院長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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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法人宗旨擬定總院、各院區與機構之營運政策及實施計劃。
二、 編列總院、各院區與機構之預算及決算,呈董事會審核。
三、 執行董事會議決事項,並向董事會報告進度及成果。
四、 總院長兼任總院院長並提名總院副院長、各分院院長、院牧部主任經董事會同意後,報請總委會或總會同意任命。
五、 任免總院其他員工。
六、 列席董事會會議。
七、 配合總院、各院區及機構經營發展之需要,總會得就特定事務授予總院長,並經董事會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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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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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法人之需要,得與符合本法人創設宗旨之相關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關係,期間一年以上者,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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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院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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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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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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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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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之聘任依本章程第10條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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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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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部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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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與各部門密切合作,專務盡力於傳道工作,達成醫院創設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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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懷全體員工的靈性長進,通過生活與實踐,為主耶穌基督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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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與地方教會共同關懷病人,並傳揚耶穌基督救世之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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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與各教會及教會機構聯繫,共同協力醫療傳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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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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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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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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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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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章程之修改應經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提報總會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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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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