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420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71
標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章程
內容

     壹、總則

1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下稱本法人)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下稱總會)

2

本法人為強調病人心、身、靈三方面完整之醫治,並使醫療傳道有整體之發展,特訂定本法人之宗旨為:①醫療、②傳道、③服務、④教育、⑤研究。

3

本法人總院、各院區(分院)及機構地址:

 

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總院):彰化縣彰化市南校街一三五號(代表號)、旭光路二三五號、三〇〇號;中華路院區設在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路一七六號。

二、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彰化縣彰化市旭光路三二〇號。

三、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彰化縣二林鎮大成路一段五五八號。

四、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彰化縣鹿港鎮鹿東路二段八八八號、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四八〇號、彰化縣鹿港鎮永安里永安二路三十七號(路加醫療大樓)

五、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南路三七五號。

六、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彰化縣員林市莒光路四五六號。

七、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彰化縣彰化市南興里中山路一段三六六號。

八、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醫院: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八七〇號。

九、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二林基督教護理之家:彰化縣二林鎮南光里安和街四〇巷二八號。

十、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鹿港基督教護理之家:彰化縣鹿港鎮永安二路三十七號五-七樓。

十一、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雲林基督教護理之家: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南路三七一號第五、六樓。

十二、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華仁愛產後護理之家: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二〇號五至七樓。

十三、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彰化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彰化市南校街一三五號。

十四、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二林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二林鎮南光里安和街四〇巷二八號。

十五、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鹿港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四八〇號。

十六、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員林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員林市莒光路四五六號。

十七、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雲林基督教居家護理所:雲林縣西螺鎮新豐里市場南路三七三號。

十八、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南投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八七〇號十樓。

十九、 得在其他適當地址設立相關院區及機構。

     貳、組織系統

4

本法人置總院長一人,綜理本法人總院、各院區及機構之事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備詢;其人選經董事會提議,總會任免之。但現任董事不得被提名為總院長。

5

本法人置總院副院長若干人,協助總院長綜理總院之院務;分院依發展狀況設立負責人及院長綜理分院院務。

6

本法人設院牧部直屬總院長,負責本法人傳道、關懷工作。

7

本法人之組織系統視本法人發展狀況及需要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8

本法人各院區與機構之人員編制及職責,由各院區與機構訂定,並經總院長核可,由總院長向董事會報備。

     參、總院長

9

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本法人總院、各院區及機構一切事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任期開始不得滿65歲。

10

院長之職權如下:

 

一、 依本法人宗旨擬定總院、各院區與機構之營運政策及實施計劃。

二、  編列總院、各院區與機構之預算及決算,呈董事會審核。

三、  執行董事會議決事項,並向董事會報告進度及成果。

四、   總院長兼任總院院長並提名總院副院長、各分院院長、院牧部主任經董事會同意後,報請總委會或總會同意任命。

五、  任免總院其他員工。

六、  列席董事會會議。

七、   配合總院、各院區及機構經營發展之需要,總會得就特定事務授予總院長,並經董事會同意後為之。

11

為本法人之需要,得與符合本法人創設宗旨之相關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關係,期間一年以上者,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

     肆、院牧部

12

院牧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13

院牧之聘任依本章程10條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辦理之。

14

院牧部之任務如下:

 

  與各部門密切合作,專務盡力於傳道工作,達成醫院創設之宗旨。

 

  關懷全體員工的靈性長進,通過生活與實踐,為主耶穌基督作見證。

 

  與地方教會共同關懷病人,並傳揚耶穌基督救世之福音。

 

  與各教會及教會機構聯繫,共同協力醫療傳道工作。

     伍、其他

15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16

本法人章程之修改應經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提報總會核准後施行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