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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2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章程
內容

     一、總則

第1條

名稱:本院稱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包括總院及分院)。

第2條

宗旨:

 

一 本院以耶穌基督救世之精神,醫治患者之肉體、精神及靈魂。

 

二 為此應具備一般醫院之機能,如醫療與公共衛生之工作、醫務、護理人員之培養及醫學之教育研究等,並積極推進宣揚基督福音,儘量由具有資格、能力、獻身之基督徒員工服務之。

 

三 為提高醫護品質及水準,配合本基金會開辦相關教育機構。

第3條

本院院址:

 

一 總院

 

1 台北院區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2號。

 

2 淡水院區在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

 

二  台東分院在台東市長沙街87號。

 

三  在其他適當地方設置分支機構。

     二、組織系統

第4條

本院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任命董事組織董事會。以代表總會經營及監督院務。

第5條

董事會之下設立院長,負責管理全體醫院之院務並兼總院院長。

第6條

總院設置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綜理全院之院務;分院設置分院院長,負責辦理分院院務,得由總院副院長兼任之,皆得出席董事會。分院設置副院長,協助分院院長辦理分院之院務。

第7條

總院設立院牧部,負責全院傳道工作,分院設立院牧室,負責分院傳道工作。

第8條

總、分院設立部、室等單位,負責辦理醫院各項相關工作。

第9條

總分院之組織系統,應本院之需要,經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之贊成得調整之。

第10條

總分院各級單位之任務、人員編制及權責另訂,其制定及修改經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之贊成後實施。

     三、董事會

第11條

董事會由董事十五名組織,由總會任命。其中八名,由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各自提名二名,五名須經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協議,由從事醫療經驗人員或基督徒社會賢達人士中提名。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二任。補欠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46)

第12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書記各一人,由董事中互選擔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13條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為法定代理人代表本會。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

第14條

董事會會議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並設立若干小組。

第15條

董事會開會法定人數為八名,決議事項須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贊成。

第16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審議決定醫院營運政策及實施計劃。

 

二  審核預算及決算,以維持醫院財務之穩定。

 

三  督導醫院達成本院宗旨及本會決議事項。

 

四  提名本宗基督徒為院長,但現任董事不得被提名,呈請總會任命,但在任期中,董事會認為不適任者,得呈請總會解聘。

 

五  決議院長推薦之院牧部主任,呈請總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二次。但在任期中,董事會認為不適任者,得呈請總會解聘。

 

六  授權予院長有人事任免權。總院副院長及分院院長、分院副院長必須為本宗基督徒,各部、室、系、科之正副主任及專員,以虔誠基督徒為原則,由院長推薦呈請董事會同意後由院長任免。任期中,董事會認為不適任者,可請院長改任之。其任期:總院副院長、分院院長為四年,得連任二次;其餘各為二年,得連任二次,但院長認為必要時,呈董事會同意後得續任;院牧部牧師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院長認為必要時,呈董事會同意後得續任。

 

七  銓衡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馬偕高級護理職業學校全部董事。

 

八  分派董事會各小組人員及制定其權責。

 

九  決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17條

本會應將財產款項、收支決算及工作進度情形等呈報總會及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會。

     四、本院院長

第18條

本院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一切醫院院務,任期四年,得連任二次。

第19條

董事會授予院長必要之權限,負責管理其所屬各部門之業務。院長應遵照董事會所決定之政策及命令。

第20條

本院院長之職權如下:

 

一  擬定醫院營運政策及實施計劃。

 

二  編擬醫院預算及決算。

 

三  依本院宗旨及董事會決議、計劃、執行,並適時向董事會報告進度及成果。

 

四  推薦總院副院長,各部、室、系、科之正副主任、專員及分院院長、副院長,各室主任及院牧部牧師等人選,呈董事會同意後,由院長任免。

 

五  推薦院牧部主任,呈董事會同意後並呈請總會任命。

 

六  任免本院所有員工。

 

七  領導全體員工盡責合作,以求達成醫療傳道工作,並完成醫學中心高品質服務、貫徹教育及推展研究之使命。

 

八  應出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九  執行其他有利於本院之各種事項。

     五、院牧部

第21條

為使患者之肉體、精神及靈魂三部份構成之人格得到完整之醫治,以博愛精神與醫師、護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密切合作,而使醫療與傳道有整體之發展。

第22條

院牧部之任務如下:

 

一  與各部門密切連絡合作,專務盡力於傳道工作,而達成醫院創設之目的。

 

二  關懷全體員工的靈性長進,通過生活與實踐工作為主耶穌基督作見證。

 

三  對基督徒患者,應協助該教會牧師關心、幫助及牧養。對非基督徒患者,應引導他們信耶穌基督為救主,而得到完整的醫治。

 

四  與各教會聯繫,共同協力醫療傳道工作。

 

五  關懷台北市私立馬偕高級護理職業學校傳道工作。

     六、附則

第23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第24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董事會議決後,經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四分之三同意,並呈報總會後實施。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