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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2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49、52、55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排灣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排灣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暫設於台東縣太麻里鄉金崙村82號。

第3條

本法人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而幫助台灣基長老教會東部排灣中會(以下簡稱東排中會)之事工,並致力管理本法人所屬資產。本法人本於博愛之精神,以宣揚基督教義為宗旨,為達成所定的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與宣揚基督教義有關之公益慈善事業。

第4條

本法人資產分為下列二種:

 

一  基本財產:指定為東排中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所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

 

二  通常財產:指非屬基本財產,指定為本法人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5條

本法人基本財產均由所屬教會捐助,完全為本法人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6條

財產管理方法:

 

一  本法人基本財產之處分、設定或變更,應經本法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報東排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分。

 

二  各所屬教會之財產非經該教會小會決議,呈請東排中會及本法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得處分。

第7條

本法人設董事十一人,由東排中會銓衡選派而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8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52)

第9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報請東排中會選派下屆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變更登記。

第10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需具有本國籍,並係東排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

第11條

董事死亡、辭任或失去前條所列資格時,由東排中會另行選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

第12條

定期董事會至少每半年一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加開,董事長應於接到請求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13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第14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財產之營運、保管,財務之稽核監督。

 

二  接受捐助編入基金。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各種計劃及預算、決算之審核。

 

五  執行本章程規定及有關法令之其他事項。

第15條

本法人由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報請東排中會同意後,始得解散。

第16條

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3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

本法人事工及財務狀況均應提報東排中會核備。

第17條

本章程未盡事宣,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章程制定及修改應經東排中會及主管機關之核備,始得實施。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排中會屬下各教會及機構:

 

森永,達仁,南田,安朔,南興,古庄,加羅板,大武,大鳥,加津林,加拿美,愛國蒲,台坂、大溪,多良,金崙,溫泉,歷坵,新香蘭,正興,嘉蘭,新興,大南,比利良,新園。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