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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2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66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社會事業聯合會捐助章程
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社會事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陳厝寮106號。

第3條

本法人以弘揚基督精神,舉辦宣教、慈善、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為宗旨。

第4條

本法人目的事業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婦女、勞工、海員、漁民、身心障礙、青少年、兒童及其他弱勢族群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二、協助社會福利救助事業。

 

三、辦理老人休閒、安養等福利事業。

 

四、辦理幼兒托育事業。

 

五、辦理醫療救助事業。

 

六、辦理學術研究及提供獎助學金。

 

七、辦理從事宗教工作人員之福利及救助事業。

 

八、辦理墓園及殯葬之設置及管理。

 

九、辦理綠能建設事業。

 

十、關懷與推動多元文化與族群融合相關事業。

 

十一、推動國民外交,辦理教育文化,提昇本國之國際形象,接軌國際。

 

十二、其他有關弘揚基督精神之社會福利事業。

 

十三、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5條

本法人之資產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捐助: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段0266-0021、0264-0033地號土地及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段00064-000建號之建物。財產總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整。

     第二章  董事會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名。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董事均為無給職,且需具有本國籍及嘉義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職現有陪餐會員。

第7條

除第一屆董事人選由捐助人選任外,以後各屆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嘉義中會推派下屆董事人員。經推選完成後,上屆董事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董事會。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如上屆董事長有逾期不為召開時,則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推選一人為主席召開之。如仍無法召開會議時,則由上開任一原捐助人召開之。

第8條

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為指定代理人,得由三位以上之董事,推舉一董事人員代理之。

第9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經費之籌劃。

 

二、各種事工之計畫及收支預算、決算之審核。

 

三、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10條

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發生時,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時得罷免之。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人達二人以上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第11條

本法人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開之。但董事長認有必要時或全體董事有二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於收文十五日內應召開董事會。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惟董事長拒不召開會議或該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身有關而必須迴避時,得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以書面簽署,推選董事一人為主席負責召開之。

     第三章  財產、事業與人事

第12條

本法人之財產及管理如下:

 

一、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開列保管及維護清冊管理之,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目的事業之使用。

 

二、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團體之捐助或相關單位之補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送嘉義中會審查同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第13條

本法人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得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及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第一類股票、公司債。

第14條

本法人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股票、債券之孳息。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社會團體或個人之捐助。

第15條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16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歸還原捐助人,或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3條之宗旨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民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章程制訂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中會接納,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8條

本章程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第1屆第1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日起生效。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社會事業聯合會屬下各教會暨機構名冊:

林內、斗六、海豐崙、永光、圳頭坑、斗南、莿桐、西螺、虎尾、土庫、馬光、崙背、龍岩、雲林東勢、二崙、橋頭、元長、北港、水林、椬梧、四湖、嘉義新港、過溝、祥和、下半天、朴子、牛挑灣、布袋、新塭、東後寮、過路、義竹、古林、嘉義東門、文雅教會、嘉義南門、嘉義西門、興村、北榮、加恩、嘉義博愛、嘉義友愛、番路、梅山、大林、大埔美教會、民雄、鹿滿、光華、頂六、水上、大埔、頭橋、嘉義長青、菁寮、新港東、後壁、上茄苳、白河、活石、岩前、白水溪、關子嶺、林子內、重生、東山、東河、柳營、新營、新生、新興、鹽水、頂洲、大專中心、寶玉紀念營地、傳道部、教育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部、大眾傳達部、庶務部、財務部、青年事工部、婦女事工部、松年事工部、牧師傳道師會、普世關係事工部、蔡丁炎獎學基金董事會等教會暨機構共八十八家。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