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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47、52、56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會稱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2條

本會事務所設在屏東縣內埔鄉水門村中山路268號。

第3條

本會為宣揚基督福音領人歸主,並致力管理本會所有之土地建物、備品等。

第4條

本會資產分為下列三種:(52)

 

一  基本財產: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所捐助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使用為目的。

 

二  特別財產: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所捐助之財產,或指定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

 

三  通常財產:指非屬基本財產而指定為本會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5條

財產非經該教會會員和會通過,四分之三以上董事決議,呈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核准,不得處分。(52)

第6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銓衡選派組織之,董事長由常置委員會銓衡,常務董事由董事長、書記、會計及董事二名組成。(52)

第7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52)

第8條

董事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9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四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董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52)

第10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主席裁定。

第11條

本會若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

第12條

本會解散時,本會之財產經董事會全體一致議決,可移轉予最近本會捐助章程第3條所規定之目的,於中華民國法律下立案之法人。

第13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56)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