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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47、52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西美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西美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在台灣省台北縣汐止市樟樹一路252巷1號。

第3條

本法人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而幫助中會之事工,並致力管理本會所屬資產。本法人本於博愛之精神,以宣揚基督教義為宗旨,為達成所定的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公益慈善事業。

第4條

本法人資產分為下列三種:

 

一  基本財產:即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樟樹教會、聖愛教會所捐助指定為幫助弱小教會之財產。

 

二  特別財產:謂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西美中會(以下簡稱西美中會)所屬之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的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

 

三  通常財產:為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指定為本法人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5條

本法人基本財產均由樟樹教會、聖愛教會捐助本會,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6條

財產管理方法:

 

一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設定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應呈報財團法人西美中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二  各所屬教會之財產非經該教會之小會,呈請本會並經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同意核准,不得處分。

 

三  通常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及有志之捐助均作為本會內傳道之經費來資助弱小教會。

第7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由西美中會選派而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

第8條

董事會的職權:

 

一  董事長的選舉及罷免

 

二  總幹事之選舉及解聘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六  財務之監察

 

七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八  修定捐助章程

 

九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9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52)

第10條

董事喪失本國國籍或本法人所屬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11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事務。常務董事及董事受董事長之命令分長會務。

第12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開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董事長臨時召開之。

第13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董事長裁決之。

第14條

本法人存立時期為無限期,如因特別原因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西美中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

第15條

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近本章程第3條之目的,在中華民國政府核准備案並登記在案之教會法人外,不得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為目的之企業團體。

 

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6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章程制定及修改,應經西美中會及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實施。

第17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之會計事項。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