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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7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47、53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在台灣省宜蘭縣羅東鎮漢民里純精路三十二號。本法人通訊處設在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5鄰竹高屋47-1號。(53)

第3條

本法人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而幫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以下簡稱泰雅爾中會)之事工,並致力管理本法人所屬資產。本法人本於博愛之精神,以宣揚基督教義為宗旨,為達成所定的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與宣揚基督教義有關之公益慈善事業,教育文化事業、部落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事業。(53)

第4條

本法人資產分為下列三種:

 

一  基本財產: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以下簡稱七星中會)所捐助指定為幫助弱小教會之財產。

 

二  特別財產:謂指定為泰雅爾中會所屬之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捐助之財產。

 

三  通常財產: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指定為本法人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5條

本法人基本財產均由七星中會捐助本法人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6條

財產管理方法:

 

一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設定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同意呈報泰雅爾中會,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為之。

 

二  各所屬教會之財產非經該教會之小會決議呈請泰雅爾中會及本法人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決議同意核准,不得處分。

 

三  通常財產即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及有志之捐助,均作為本法人傳道之經費來資助弱小教會。

第7條

本法人設董事十一人,由泰雅爾中會選派而組織董事會,由泰中選舉產生,但董事長由中會銓衡任命,另於董事會互選書記、會計、出納各一名。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設常務董事會,除董事長、書記、會計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另由董事互選二名共同組織之。(53)

第8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52)

第9條

董事喪失本國國籍或泰雅爾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10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事務。常務董事及董事受董事長之命令分掌會務。

第11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開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董事長臨時召開之。

第12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董事長裁決之。

第13條

本法人存立時期為無限期,如因特別原因遇泰雅爾中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

第14條

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予最近本章程第3條之目的,在中華民國政府核准備案並登記在案之教會法人外,不得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為目的之人。

 

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屬歸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5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章程訂定及修改,應經泰雅爾中會及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實施。

第16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之會計事項。

附件:隸屬本法人之教會及事業單位:(53)

台北縣烏來鄉:烏來、忠治、信賢、下盆、福山、南光。

苗栗縣大湖鄉:大湖。

事業單位:羅東學生中心、烏來休閒中心、大湖原住民服務中心。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