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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2、56、58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52)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新竹縣竹北市六家五路一段189號。(58)

第3條

本法人本於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協助客家宣教中會及其所屬教會弘揚基督教義,引人歸主,推動辦理宣教、教育、文化、慈善等公益事業為宗旨,以增進社會福祉,並依據相關法令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

第4條

本法人之財產由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及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等捐助,資產總額(詳財產清冊)新台幣壹億肆仟貳佰叁拾玖萬陸仟零佰貳拾元整。(56)

第5條

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下: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

 

二  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非經本法人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呈報客家宣教中會審查同意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不得為之。(52)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均為無給職,除第一屆董事由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及新竹中會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自本宗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選派之。但董事相互間有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以上。(56)

第7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56)

第8條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代理人,得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9條

本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召開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程序選派董事人選,依第七條規定選舉下屆董事職務,經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56)

第10條

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過後呈報客家宣教中會裁決得罷免之。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人數超過二人時,遵循本章程第六條規定派新董事人選,由董事會接納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56)

第11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經費之籌畫。

 

二  預算及結算之審核。

 

三  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四  捐助章程或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12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召開一次。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三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應在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三分之二董事決議後,推舉董事一人為召集人,報客家宣教中會核准後召開之。(52)

第13條

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決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始得生效力,會議議決遇有贊否同數時,得由主席裁定之。(56)

第14條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5條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16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歸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3條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議決通過,經客家宣教中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52)

第19條

第十九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七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日起生效。(59)

附  註: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屬下各教會:

中原、龍潭、埔心、新屋、觀音、湖口、新埔、關西、竹東、信望愛、南庄、加恩、銅鑼、三義、美濃、六家、山崎、關東橋等共計十八家。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