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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0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壽山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壽山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本法人屬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

 

大湖、文安、嶺拔林、燕巢、甲圍、屏山、德賢、保忠、中泰、左營、左東、舊城、果貿、鼓巖、九如、華豐、惠民、復興、新莊、三民、重生、博新、正忠、建工、福昌、鼎金、福澤、華忠、大順、自由、高楠、竹門、仁雄、仁武、鳳山厝、八德、新興、六合、德生、民族、日本語、羅雅、中正、大仁、林德、新生、手語、五福、鳳山、東門、鳳山西門、正義、鳳山北門、文山、鳳屏、大寮、仁美、鳥松、加恩、木柵、大林蒲、高松、漢民、桂林、鎮海、鎮海第二、迦南、新民、五甲、鳳山南門、一心、中崙、橄欖園、中會常置委員會、禮拜部、傳道部、教育部、教社部、大專事工部、學園事工部、松年事工部、婦女事工部、青少年事工部、兒童事工部、財務部、大眾傳播部、牧傳會、中會事務所。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二三號十樓之九。

第3條

本法人設立宗旨為謀求基督教之健全發展,從事傳道事工、社會公益慈善及教育事業。

第4條

本法人財產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壽山中會所屬教會共同捐獻購置。財產總額: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正。

第5條

財產管理方法: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

 

二  為達成本法人宗旨,本董事會得接受信徒或有關單位之捐獻,合併管理。

 

三  本法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非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四  本法人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或對捐獻人與捐獻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由本中會年會選派而組織董事會。

第7條

本法人由全體董事互選常務董事三名,並自常務董事中選出董事長、書記、會計組成常務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8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壽山中會常置委員會補選之,依法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之。

第9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由本中會選派下屆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變更登記。

第10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且需具有本國國籍並係壽山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

第11條

董事失去前條所列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12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乙次,由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董事三人以上書面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第13條

董事會應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決議除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暨董事長之選舉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贊否同數時,由董事長裁決之。

第14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  經費收支事項之籌劃核閱。

 

二  預算、決算之審核。

 

三  基金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四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五  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第15條

本法人由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報經壽山中會同意後,可得解散。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3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6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7條

章程如有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章程制定及修改,應經壽山中會及主管官署之核備,始得實施。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