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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2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中市仁和路121巷11號。

第3條

本法人以弘揚基督精神,舉辦宣教、教育、文化、慈善、公益福利事業,及中會事工,並管理本法人所屬資產為目的。

第4條

本法人之財產如下:

 

一 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捐助指定為本法人之財產。

 

二 特別指定為本法人目的所捐獻之資產。

 

三 財產總額新台幣○○○○○○○○元。

第5條

本法人資產完全為本法人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

第6條

本法人資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經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轉呈台中中會,並報經主管署核准後,不得為之。

第7條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組織董事會。

第8條

董事會董事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會員中選任之。董事若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會員時,當然解任。

第9條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依第8條辦理補選,其任期為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52)

第10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中互選,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任命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1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財產之營運、保管,財務之稽核監督。

 

二 接受捐助編入基金。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各種計劃及預算、決算之審核。

 

五 執行本章程規定及有關法令之其他事項。

第12條

董事每年召開定期會議四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

第13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該次會主席。

第14條

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之同意方得決議,重要事項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並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常置委員會及主管官署核準進行之。

第15條

下列事項為重要事項:

 

一 章程之修改。

 

二 財產之處分。

第16條

本法人解散時:

 

一 本法人財產以清償債務後,須移轉予最接近章程第3條之目的在政府登記有案之教會財團法人。

 

二 原由國家贈與之財產應歸屬於國有。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轉移。不得設立典權或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第17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轉呈台中中會,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