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10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屆
標題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
|
內容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
本中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
本中心係本基督之精神,以弘揚基督教義,辦理社會慈善救助、教育及文化事業為宗旨。
|
第 3 條
|
本中心由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教會台灣差會捐助分設創辦,設立後仍得接受贊同本中心宗旨人士之捐助。
|
第 4 條
|
本中心之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羅斯路三段269巷3號,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
第 5 條
|
本中心永久存立,非依法定原因不得解散。
|
第 二 章
目的事業
第 6 條
|
本中心之目的事業如下:
|
|
一 在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地傳佈基督教義。
|
|
二 辦理社會慈善事業。
|
|
三 協辦社會福利救濟事業。
|
|
四 辦理教育及文化事業。
|
|
五 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助。
|
|
六 舉辦適應大專學生之正當活動。
|
|
七 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事業及教育事業。
|
第 三 章
財產
第 7 條
|
本中心之財產如下:
|
|
一 捐助人所捐財產(不動產合計新台幣三六、八八七、一三六.○○)。
|
|
二 贊同本中心宗旨人士之捐助。
|
|
三 基金之孳息。
|
|
四 其他收入。
|
第 8 條
|
本中心基金應由董事會保管經營。
|
第 9 條
|
本中心基金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充為本章程所訂目的事業之經費,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或對捐助人,或與捐助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
第 10 條
|
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11 條
|
本中心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
第 四 章
董事會
第 12 條
|
本中心設董事七人至九人組織董事會,其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其後各屆董事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如任期內出缺時,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另行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52)
|
第 13 條
|
董事會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餘董事襄助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第 14 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財產之營運、保管,財務之稽核監督。
|
|
二 接受捐助編入基金。
|
|
三 經費之籌劃。
|
|
四 各種計劃及預算、決算之審議核定。
|
|
五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
第 15 條
|
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董事長召開之。
|
第 16 條
|
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因事故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 17 條
|
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事項決議,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
第 18 條
|
下列事項為重要事項:
|
|
一 章程之修改。
|
|
二 財產之處分或變更。
|
第 19 條
|
董事均無報酬,但經董事會賦與職務經常到會辦公者,得在預算內支給交通費。
|
第 20 條
|
本中心為達設立之目的及適應業務需要得設立若干委員會處理本中心事務,委員由董事會聘任之。
|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1 條
|
本中心係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所有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外,不得歸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
|
第 22 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轉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第 23 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九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施行。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