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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1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68
                        屆
 
                        
                            | 標題 | 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合一版) |  
                            | 內容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5月30日112年度法字第65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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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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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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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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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二六九巷三號六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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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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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美國長老教會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悠久歷史關係,本會以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宣揚耶穌基督福音,領人歸信基督,推行教育、慈善、社會服務等公益事業為宗旨。                                                 捐助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從事上述業務,金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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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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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董事十一人,由美國長老教會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共同聘任之。
			 
			2.董事應為美國長老教會或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牧師或長老。
			 
			3.董事中應包含原住民二人、美國長老教會在台宣教師三人。
			 
			4.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但美國長老教會在台宣教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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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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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召集會議及主持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秘書執掌本會文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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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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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每年應開常會一次,惟臨時會不限次數,遇事由董事長召集之,每逢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足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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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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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原始登記財產總額為二十七萬二千四百五十一元七角正,一切之不動產,非經本會三分之二董事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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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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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因故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名義歸屬本會任何工作人員或任何個人暨私人企業所有,而應歸屬本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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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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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同意,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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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