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10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2、53、66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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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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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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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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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南市東門路一段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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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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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致力於台灣之教化所組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有或管理執行禮拜,國內外宣教、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慈善、殯葬設施經營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及其他有關事業所需之土地、建築物、備品、以及供應所需之資產為目的。(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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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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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資產以下列構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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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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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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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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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財產則謂別紙財產目錄記載之財產及捐助,或編入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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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則謂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之目的而捐助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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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財產則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指定為本會而捐助之財產及由本會所有元本生產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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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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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財產非經董事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且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其代行機關常置委員會之承認不得處分之,且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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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非經董事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且經該當教會之會員和會及其教會所屬中會議決,不得處分之,且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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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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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中如屬具有營利性質之財產,得由該當教會之會員和會或該當機關之董事會(委員會)決議,或經本法人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總會接納後,得處分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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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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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各號開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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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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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會及有志捐助之現款物品,但指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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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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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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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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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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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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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董事十一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其代行機構常置委員會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中選任之,總幹事為當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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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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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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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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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喪失其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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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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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不盡職務等之理由認為本會受有損害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其代行機構常置委員會得經決議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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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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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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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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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代表本會處理會務,董事受董事長之命分掌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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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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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董事為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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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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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辦事員若干人,由董事長任免之,得支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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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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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組織董事會決議本會重要事項,董事長為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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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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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於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過三分之一董事以文書明示會議事項請求時,由董事長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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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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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應以出席董事之過半數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主席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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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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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董事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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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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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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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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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必要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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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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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接受國家贈與之不動產,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且不得設定典權、地上權或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亦不得行使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移轉權利。(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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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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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會章程第2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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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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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備下列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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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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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類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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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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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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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除第2條規定外,如有修改必要時,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且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及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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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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