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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20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原住民族群區會及中會部份
修訂:第 63
標題 牧師資格檢定辦法
內容

1

本法依行政法第106條規定辦理。

2

凡屬本教會之傳道師服務滿二年以上,得提出小會推薦函,經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審核通過,出具服務證明,向總會傳道委員會申請牧師資格檢定。(63)

3

總會傳道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資格加以審核,並予以面試及其他必要之考試。

4

總會傳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應公告並通知該傳道師所屬中會/群區會。(63)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