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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3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分
修訂:第 58、63
標題 教會禮拜與音樂委員會條例
內容

1

總會為推行教會禮拜與音樂事工設置教會禮拜與音樂委員會。

2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總會內神學院、教會牧職與會員中選任具拜學與教會音樂專長者,及「信仰與教制」委員一名組成,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3

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4

本會任務如下:

  研究、起草、審查、編輯及修訂教會禮拜與聖詩。

  受總會及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各機構諮詢,指導、解釋與推行教會禮拜與聖詩。(63)

  研究與推行相關教會禮拜與音樂事工。

5

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

6

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