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312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0
標題 總會與國外教團合作條例
內容

  總會與國外教團

1

為總會與國外教團間之互助合作訂定本條例。

2

本條例所稱國外教團,乃與總會有正式互相分擔宣教事工者。

3

總會與國外教團間,得互相聘派宣教師。

4

在台宣教師之會籍應屬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但得保留其母會會籍。經普世關係委員會推薦,具有牧師或長老職者,派屬中會為正議員,並得為總會正議員;無牧師或長老職者,得為中會參議員。(50)

5

在台宣教師由普世關係委員會聘派其工作。(50)

6

與國外教團間之經濟互助,應經由總會辦理。

  總會與國外宣道會

7

本條例所稱國外宣道會,乃經總會承認,但人事、經費由其自理者。

8

中會或機構得聘國外宣道會宣教師工作,但應向總會報備,每年提出其工作報告。

9

國外宣道會宣教師,在總會、中會得為參議員。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