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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3、56、58、63
標題 性別公義委員會條例
內容

1

總會為符合上帝創造人的心意,落實性別公義,並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設置性別公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條例。(58)

2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推動性別公義信念,加強性別平等教育,促進和諧的夥伴關係。(58)

 

二 協助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含屬下中會/族群區會、學校、醫院、機構)(63)

 

三 協調及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之執行。

 

四 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五 協助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 辦理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七 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之事項。

3

本會由各中會性別公義部部長或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選派六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4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會計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56)

5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56)

6

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56)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