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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標題 大專事工委員會條例
內容

1

總會為推行大專事工設置大專事工委員會。

2

本會由各中會大專事工部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二人及總會選派九人組織之。總會選派者包括大專教師二名、大專工作者二名、大專學生三名、長青團契畢契二名,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3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及會計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及會計由委員互選。

4

本會任務如下:

 

  研究、策劃及執行大專事工。

 

  協調各區學生中心之人事及事工。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5

本會為執行前條任務得設置小組。

6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