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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1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標題 教會與社會委員會條例
內容

1

總會為推行社會服務及發展事工設置教會與社會委員會。

2

本會由各中會教社部長或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選派九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3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辦理臨時緊急事件。主任委員由總會指派,書記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

4

本會職責如下:

 

  協調、聯絡各中會/族群區會教社事工。(63)

 

  研究、計劃、推動各種社會服務及社區發展事工。

 

  推動維護人權、公義和平、受造物完整、生態環保等事工。

 

 

  關心台灣前途,維護台灣主權獨立,促進台灣成為世界公認的新國家。

 

  關切維護世界的公義與和平。

5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