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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1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1
標題 總會牧師、傳道師委員會條例
內容

1

總會為推行屬下全體牧師、傳道師之牧會研究、互助、牧家聯誼等,設置總會牧師、傳道師會。(以下簡稱傳總)(61)

2

總會屬下之現任、退任、機構、外聘牧師、傳道師均為傳總會員。

3

傳總由各中會及族群區會牧師、傳道師會長(未設牧師、傳道師會之族群區會推派牧師或傳道師一名列席)及前屆傳總主委、書記、會計,經總會任命組織委員會。

4

傳總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5

傳總視其需要得另設小組。

6

傳總置主委、書記、會計各一名及常務委員若干名,由委員中互選之,任期一年。(61)

7

傳總會員有繳納委員會所訂會費之義務。

8

傳總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9

傳總經費除會費外,另由總會撥給、教會支援、有志奉獻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