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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1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8、63
標題 牧師、傳道師在職進修條例
內容

1

總會為推行牧師、傳道師之在職進修、研究,依行政法第56條及第116條規定,設本條例辦理之。

2

牧師、傳道師每三年應參加總會所認定之進修課程至少48小時。(48)

3

進修課程由總會統一訂定,交由總會屬下神學院校、中會/族群區會或經總會認可之機構單位執行之。(63)

4

牧師、傳道師之進修記錄應由中會/族群區會統一登錄,每年並應整理報備總會(傳道委員會)。未達規定學分者,由中會/族群區會輔導之。(63)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