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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1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2
標題 國外牧師、傳道師條例
內容

1

牧師、傳道師受聘在本總會所認可之國外教會或教會機構服務者,稱為國外牧師、傳道師。

2

國外牧師、傳道師之聘任,由該國外教會或教會機構及本人經原屬中委會向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道委員會(簡稱本會)申請,續聘時亦同。

3

國外牧師、傳道師之異動,應依第2條辦理。

4

本會不負擔國外牧師、傳道師之一切費用。

5

國外牧師、傳道師,其牧師、傳道師籍屬原中會或駐在地中會。

6

國外牧師、傳道師若擬申請為國外宣教師,應依國外宣教師條例辦理,經核准者須回國接受宣教師訓練及設立為國外宣教師。

7

國外牧師、傳道師福利比照「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2條第三款辦理。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