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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60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總會負擔金計算辦法
修訂:第 58、63、66
標題 總會負擔金計算辦法
內容

1

本辦法依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第76條、第79條第5款及財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訂定辦理。

2

總會應核定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63)【參解釋文119

3

總會負擔金依據總會新年度編列之經常費預算額,由財務委員會按照本辦法核算總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機構應負擔之金額,送經總委會審議並提報總會通過後,通知各中會/族群區會及屬下機構依規定繳交。(63)【參解釋文119

4

總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提報總會財務委員會各單位上年度財務統計表,財務委員會於每年財務監查時應查核各單位所提報之財務報表資料。(63)

5

財務委員會依據總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上年度財務統計資料,按下列計算辦法核算總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機構應負擔之總會負擔金:

總會負擔金計算分為: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及事業機構負擔金。

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計算標準:

1. 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以平地中會/族群區會上年度經常費收入總額之千分之五至十二範圍內,核定各中會/族群區會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其中平地中會/族群區會負擔90%,原住民中會/族群區會負擔10%

2. 各平地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計算方法:以各中會/族群區會屬下所有教會上年度之經常費收入總額依其占平地中會/族群區會上年度經常費收入總額之比例,核算各中會/群區會下年度應負擔之總會負擔金。

3. 各原住民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計算方法:堂會以一點、支會以半點計算原住民中會/族群區會總點數,再依各中會/族群區會所占比例,核算各中會/族群區會下年度應負擔之總會負擔金。

事業機構負擔金計算標準:

1. 醫療機構:以上年度收入總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核算為各醫院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會費。(66)

2. 神學院:以上年度收入總額之萬分之一為評點計算,核算其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至於每點應計列之負擔金額,由財務委員會視總會經常費實際需要狀況調整核定之。

3. 教會學校:以上年度學雜費收入總額之萬分之一為評點計算,核算其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至每點應計列之負擔金額,由財務委員會視總會經常費實際需要狀況調整核定之。

4. 其他事業機構:除宣教中心及美南差會應分擔之負擔金委由各該基金會及董事會決定外,其餘機構按上年度收入總額之萬分之一為評點計算,核算其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至每點應計列之負擔金額,由財務委員會視總會經常費實際需要狀況調整核定之。(63)【參解釋文119

6

總會負擔金基本負擔額;最低為新台幣壹萬元。

7

對於財務帳冊未受檢、受檢未通過或財務報表統計資料申報不實之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財務委員會依據該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前年度之資料再加20%核定其負擔金,該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不得異議。(63)

8

總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機構新設立者,於設立滿週年後之次曆年度開始負擔總會負擔金。(63)

9

為利於總會各計劃事工之推展,各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應繳之總會負擔金應按季繳交(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各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於每年六月底前,至少應繳交其負擔額之半數以上,最遲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繳清該年度全部負擔金。(63)

10

負擔金提早繳交之優惠與遲延繳交之罰則:提早於當年五月底前繳畢全部負擔金者優惠折減3%;未於當年十一月底前繳清者,每遲延15天需加繳滯納金1%,最高累計至10%為限;次年五月底前仍未繳清之單位則送總委會處理。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