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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50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財務規則
修訂:第 47、61
標題 財務規則
內容

1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中會各單位、各機構、各教會之財務,應依本規則辦理。

2

會計基礎除因主管機關監督準則規定應採權責發生制外,均採現金收付制,以一切所收為收入,所付為支出,編成年度預算。

3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學校之會計年度,照教育部規定。

4

現款除留為臨時應用外,應存放經政府核准之金融機構。

5

收入支出年度預算,各經總會或總委會、中會、教會會員和會決議後生效。(47)

6

預算之追加、更正或流用,應各經總委會、中委會、小會決議,但須各經次屆總會、中會、教會會員和會追認。

7

總中會暨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及各教會之預算,須於新年度開始前編成並提交總會財務委員會、中會財務部及小會審查。(61)

8

會計執行應以當年度預算為基礎,並於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結清。

9

會計分出納、簿記、財產三部,各置主辦人員,並分別備置現金簿、分類帳、財務登記簿。

10

會計對其保管現金財產有減失時,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而免責外,應負賠償之責。

11

公款除有特別事情經公決並有正當擔保品外,不得貸與任何他人。

12

會計主辦負責人有變動時,有關簿冊應截止,編造會計報表及移交清冊,經所指派監交人監交而移交。

13

經常費外,保證金、暫收款及暫付款等應另設補助簿管理,並於年度決算報表加註說明。

14

收支應取具合法憑證,併同傳票存置。

15

決算結存金應滾存為次年度經費。

16

結存金經公決得轉入基本財產或特定積立金。

17

總中會暨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及各教會財務,每年應各由財務委員會、財務部及財務檢查委員施行定期或臨時監查至少一次,並將結果分別報告總中會、總中委會及會員和會。但教會財務監查應照行政法第20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61)

18

總中會暨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及各教會年度終了,應提出年度會計報告,各由財務委員會、財務部及財務檢查委員監查。但學校得配合學期提出。(61)

19

總中會暨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及各教會財務,除依據本規則外,得另訂細則辦理。(61)

20

本規則經總會通常年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