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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20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議事規則
修訂:第 60
標題 議事規則
內容

1

各議員應辦理報到。

2

開會時,書記應將出席議員姓名交給議長,有人再報到時應補記之。

3

前次辦理未完成事項,開會時應繼續辦理。

4

臨時動議,至少應經議員十人以上連署,在總會時,各中會均應有一人以上在內,始得以書面提交議長,經詢問眾議員准否為議案。但有關機構及法規在內之修改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案。

5

修改提議,應得附議人同意後始得討論。

6

提議在未經討論前,須得附議人同意始得撤回。已經進入討論者,須得眾議員同意始得撤回。

7

議案內容有數項時,有二人同意分項討論者,應許可之。

8

同一議案、報告案、質詢及議事錄之確認,每人發言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三分鐘,超過二次者,須得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發言。(50)

9

已同意決議事項,不得再討論。但由同意該決議事項之二人提議,並出席議員過三分之二同意,得再討論。【參解釋文127

10

應派人辦事,議員不提議時,議長得指派之。

11

提議某事項有附議,再有改議亦有助改,議長應即提付表決。議長應先詢問改議者,次詢提議者。

12

議會未達法定人數不得開會。議會中清點人數,若未達法定人數時,不得表決。若無清點人數時,依前次清點之人數表決。表決議案時,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參解釋文13125128

13

同一議案有兩個以上改議時,議長應依最後提出之改議案依次表決,每次之表決出席議員均得表示可否,其中最高數者為通過,但須過半數。

14

表決結果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議長。

15

總會認為特殊議案,應提交各中會審議,並得二分之一以上中會通過,提交次屆總會表決。【參解釋文82

16

議員在表決前,本人不同意得聲明對此事無干涉,並請書記記錄在卷,但不得參加表決及再異議。

17

議員須服從表決,不服從者喪失議員資格。

18

議長須提議、討論或休息,應暫時由副議長或正議員一人代理。

19

修改上一次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依新議案程序提出,並經議員過三分之二同意。【參解釋文109127

20

決議事項顯然牴觸前條規定時,應依程序提出糾正,並由總中會或總中委會宣佈為無效或適當糾正之。

21

報告人及所屬單位議員,對其單位之工作報告無接納權。

22

議員發言,應向議長為之。

23

在會期中組織前替換議員,中會取得小會證明,總會取得中會證明。

24

因事不能出席之議員,應附理由向議長請假,不請假而缺席者,喪失該屆議員資格。

25

議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議長得宣佈其喪失該屆議員資格:

 

  經議長勸止兩次不從者。

 

  不尊重他人之人格者。

 

  未經聲明擅離議場未再出席者。

 

  不服從多數決,以無理反抗,並不遵守議場秩序者。

 

【參解釋文96

26

在會期中議員離席或先行退席,應得議長同意,如有違反者,議長在閉會前得宣佈其喪失該屆議員資格。【參解釋文96

27

閉會時,書記應再點名。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