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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10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選舉規則
修訂:第 54
標題 第 一 章 會員和會
內容

1

小會決定召開會員和會時,應於兩星期前公布,並在該期間內主日宣佈之。

2

前條公布應同時公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名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由小會補正之。【參解釋文78

3

轉入會員籍滿三個月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

 

以會員和會開會之日為準,三個月以入籍登錄日為起算。

 

【參解釋文107131

4

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經小會決議後列為不在會員,不計算為在籍現有會員數。【參解釋文102578

5

會員因服兵役,旅行外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事經會員和會前之小會認定者,得扣除其名額。【參解釋文48120

6

被宣告停止會員權者喪失會員資格。

7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8

選舉後小會應保存選票六個月,以備中會檢查。

9

選舉後小會應公告兩個星期,在公告期間中有異議者,應向小會提出理由及證據,不實者應受處分。

10

不按規定辦理選舉者無效。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