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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1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51、64、65
標題 第十四章 法規的施行及修改
內容

135

法規自總會決議後,一個月內,由總會議長及法規委員會主委聯署公告之,並自公告日起生效。(65)

136

本法須總會應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審議,並應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但牴觸憲法者無效。

137

修改標準法、條例、規則、章程、辦法,需總會應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審議,並應由出席議員過半數之決為之,但抵觸憲法、行政法者無效。(51)

138

總會中會、教會機構辦理事項牴觸法規者無效。(64)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