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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1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66
標題 第 十 章 傳道師、宣教師
內容

傳道師是本教會教制上兩個專任教職之一。傳道師是在小會議長的指導下專務宣揚福音的工作。本章除了界定傳道師的資格外,也規定宣教師的身份。 

102

總會認定之神學院神學研究所畢業,經任命為宣傳福音者,稱為傳道師。

 

總會認定之神學院,依下列辦法辦理:

 

 國內:由小會、中會、族群區會推薦至總會屬下之台南神學院、台灣神學院、玉山神學院,及該三所神學院向教育部立案之神學研究學院。(62)

 

 國外:1普世改革宗教會聯盟之會員教會所承認、且參與該地區神學教育協會的神學院。(63)

 

2如欲取得本會傳道師資格,應合於下列條件:

 

j申請時應經由小會、中會,向傳道委員會提出申請。

 

k經本會傳道、普世關係及信仰與教制委員會主委聯台灣、台南、玉山神學院及聖經學院院長組成之小組審核通過。傳道委員會主委為召集人。(66)

 

l應在本總會神學院補修十五學分以上,包括系統神學、聖經神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精神與體制等。

103

傳道師之職務如下:

 

  執行禮拜、宣教及培養信徒之信德。

 

  執行喪喜事及其他典禮。但聖禮典由牧師執行之。

104

由外國教會派駐在總會內宣揚福音者,稱為宣教師。

105

經總會選派往國外宣揚福音者,稱為國外宣教師。

備註